2012年12月17日 星期一


敵營臉書按讚 被炒告違憲



美國
【李寧怡╱綜合外電報導】在臉書(facebook)按「讚」,算不算《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美國法院即將作出歷史性判決。維吉尼亞州漢普頓市治安官羅伯茲2009年競選連任時,其部屬卡特在對手的臉書粉絲頁按讚,選後遭解僱。卡特控告羅伯茲違憲,臉書與美國最著名民權團體「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皆出面支持。

就像「連署簽名」

羅伯茲當選連任後,卡特與另5名不支持羅伯茲的公務員全都丟了飯碗。他們在2011年提告,今年1月遭地方法院法官傑克森判決敗訴。傑克森認為,只是在臉書網頁按「讚」,不足以構成可獲《憲法》保護的言論,要有實際的文字陳述才算數。
現在聯邦上訴法院即將審理此案,臉書與ACLU皆已遞交支持卡特的法院文件,臉書指「在21世紀按『讚』,就像過去的連署簽名」;ACLU則說,按「讚」就像汽車保險桿上的口號貼紙,都應受《憲法》保障。如今「讚」按鈕在網路上無所不在,此案判決將形成判例,備受矚目。


看看此案的結果






律師溫令行:「如果在臉書上單純按讚,去附和別人誹謗的PO文,這個按讚的性質,只不過是單純的表示說,我看過並不一定的表示我支持,所以並不會因此而受到刑法的追訴。」美國律師也以荒謬來形容,但在台灣按讚有沒有需要負上法律責任,雖然在法院也有不少案件是在臉書上按讚或發表言論而衍生出糾紛,但台灣法界多數傾向按讚只是臉書使用者的習慣,不代表真的認同,多數不起訴,但律師提醒,按讚發表言論都在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範圍,但只要按讚又轉載,就可能涉及刑法問題。臉書按讚一個動作,美國、台灣法界解釋各有不同,不過因為臉書發表言論按讚衍生糾紛不少,網友要發表言論前先搞懂法律以免觸法。

5 則留言:

  1. [Warrant]言論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願在公領域自由的表達思想以及閱聽他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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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Backing]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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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Qualifier]若評論之對象屬於公眾人物,但其評論對公共利益並沒有任何實益,亦不具可受公評性,加以又未徵得當事人同意,即有可能因言論自由的濫用而構成侵權或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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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Rebuttal]若當事人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即構成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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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Claim]我認為卡特只是自由的表達思想,也沒有散布不實謠言使他人名譽受損,羅伯茲的行為已侵犯到卡特的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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