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0日 星期四

[Data]中華民國言論自由

中華民國言論自由的憲法上根據是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司法院大法官對言論自由所 作出的解釋當中,認為國家應保障言論自由的理由不外為「反映公意強化民主,啟迪新知,促進文化、道德、經濟等各方面之發展」(釋字第364號)、「保障意 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釋字第414號)及「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釋字第509號)。
其中釋字509號解釋雖認中華民國刑法的誹謗罪並未違憲,不過大法官指出:就算誹謗罪的被告無法證明己言為真,法院依被告所提出的資料,認被告有相當理由相信他的言論是真實的,就不能以誹謗罪處罰;這個見解相當程度減輕發表言論者必須證明所言為真的法律責任。


http://zh.wikipedia.org/wiki/%E4%B8%AD%E8%8F%AF%E6%B0%91%E5%9C%8B%E8%A8%80%E8%AB%96%E8%87%AA%E7%94%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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