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0日 星期四

[Backing]【第二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309 】


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 誹謗(毀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312條(侮辱誹謗死者罪)
 對於己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313條(妨害信用罪)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314條(告訴乃論)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http://www.rclaw.com.tw/6Laws.asp?Ftype=detail&SwType=2&LawId=536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