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
|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 第310條 誹謗(毀謗)罪 |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 第311條(免責條件) |
|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 第312條(侮辱誹謗死者罪) |
| 對於己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 第313條(妨害信用罪) |
|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 第314條(告訴乃論) |
|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
http://www.rclaw.com.tw/6Laws.asp?Ftype=detail&SwType=2&LawId=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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